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8]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一)审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内贸主管部门的意见,所设店铺应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涉及房地产投资的应符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相关规定。
(二)外资并购商业零售企业(含店铺),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内贸、外汇、税务、工商等部门意见,如涉及境内外上市,还应征求证监会意见,被并购企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注明“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的,须注册“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商务部同意可以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给省级以下商务部主管部门。
(五)经营范围涉及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氧化铝、钢材、矿产品等重要商品的,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审核。
(六)审核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项目时,应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需征求同级工商部门的意见。
二、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备案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系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中填写和更新《商业企业信息表》(以下称信息表)相关内容的工作。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应当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关闭门店,可单项备案或在申请其他变更时一并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即时更新信息表。
(四)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未在系统中填写信息表的,由企业原审批部门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补录工作;原商务部批准的商业企业,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补录。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信息表,我部将在系统中检查各地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备案的,将视情况在商务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六)各地对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格式
企业名称 | |||||
项目类型 | |||||
注册地址 | |||||
投资总额 | 注册资本 | ||||
股权结构 | 中方:(出资额)(占比) | ||||
外方:(出资额)(占比) | |||||
经营范围 | |||||
经营期限 | 法人代表 | ||||
(以上内容由系统根据存根内容自动生成,以下内容由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 |||||
外方实际出资人 | |||||
重点商品(多选) | |||||
分销方式(多选) | |||||
经营业态(多选) | |||||
店铺数量及投资额 | 加油站数量及投资额 | ||||
店铺/加油站明细表 | |||||
序号 | 门店名称 | 地址 | 面积(平方米) | 商标/标识 | |
1 | |||||
2 | |||||
…… | |||||
填报人 | 填报时间 | 填报原因(多选) |
说明:
1、以上内容将根据情况不断完善和修改。
2、注意多选填报的内容,由系统以下拉框的形式提供选项,其中:
重点商品包括:贵金属、汽车、药品、原油、成品油、氧化铝、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
分销方式包括:批发、零售(仓储)等
经营业态包括: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涉及汽车品牌销售的,应在店铺/加油站明细表中说明授权企业名称、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
填报原因包括:新设、并购、增资、变更经营范围、新设店铺、新设加油站、变更股权结构、外方实际出资人及关闭店铺等。
3、外方实际出资人:要求企业披露其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